摘要
在日本作出将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排海的决定之后,遭到沿海国家的一致反对,该决定也促使各国开始重视国际海洋核污染的治理和国际事故法的研究。事故法研究的前提是生命与效率、正义与公平问题。目前事故法风险分配规则中有三种观点:(一)最大可能最广泛地分散损失;(二)将损失施加给最有能力承担的主体;(三)施加给造成损失的活动。而日本则是以“集体认同”实现广泛分散,把风险损失分散给了海洋沿岸的美、中、俄等国。这反映出目前国际核损害赔偿机制和国际海洋核污染治理责任分配制度的严重缺憾。对于完善核污染事故法体制的建议:成立国际管理社会保险的部门机构,以“社会保险”形式分散风险;采用“一般威慑方法”,制定严格的事故处理守则,实施更严格的预防和监督机制。
出处
《西部学刊》
2022年第6期130-133,共4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