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而言,其法定刑升格依据是该行为会造成幼女性器官损害从而影响正常生长发育,适用前提是性器官的插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是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产生信赖关系,具备辨认妇女具体年龄能力的人员;该罪关于被害人年龄界限的规定既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又兼顾保障了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实现。“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中的“情节恶劣”属于提示性规定而非整体的评价要素。性侵儿童犯罪中“多次”升格法定刑的规范依据是数罪并罚;能否升格法定刑需具体分析,不宜直接确定为“三次”。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2年第1期25-38,共14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基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姚建龙专家团队工作室“性侵未成年人惩防工作机制”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未成年人司法法基本问题研究》(GJ2020B16)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未成年人司法法〉立法建议稿》(18AFX010)、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未成年人司法先议权研究》(20BFX099)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