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保护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跨行政区的自然保护地,目前实施的“条块分割”管理体制不利于自然保护地多重利益的实现,而府际合作制度则能够弥补这种不足。在法学的视角下构建跨行政区自然保护区府际合作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由府际合作的决策、执行与监督组成的实施机制;由府际合作的内部与外部协调组成的法治协调机制;由府际合作的信息共享与纠纷解决组成的保障机制。这些机制的构建,需要与宪法、行政法与环境法基本理论相结合,促进自然保护地生态利益的实现。
出处
《海峡法学》
2022年第1期97-105,共9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河南省2019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乡村生态振兴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019BFX008)
河南省2021年软科学研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治研究”(项目编号:212400410396)
河南省2019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乡村生态宜居的环境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019-ZDJH-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