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设置的主要目的是,督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自觉履行职责。诉前程序是缩减司法成本的一项缓冲机制,具有一定的独立价值。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已为立法所确认,但是该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现实困境,主要与检察建议内容针对性不强、行政机关履职标准规定模糊、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衔接混乱等方面有关,可以通过拓展检察建议的线索来源、在检察建议中建立履职行为—结果标准双重考量机制、厘清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则等路径予以完善。
出处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2年第1期89-93,共5页
Journal of Zhoukou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