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科技进步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修订对于政府采购领域意义重大,其中,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的政府采购境内科技创新产品服务激励机制属重中之重。早在2008年7月1日施行的《科技进步法》中就曾提到政府采购应积极引导科技创新产品的发展。与前次修订相比,此次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将“性能”“技术”转变为“功能”“质量”,还将“运用招标方式”扩大到“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
出处
《中国招标》
2022年第4期29-3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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