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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有权没收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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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我们是某县财政局,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一家供应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我们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没收了该供应商的保证金,该供应商认为财政部门没有没收其保证金的权力,并提起了行政复议。请问,财政部门有权没收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吗?张松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财政部门没有权力没收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之后,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作出行政处罚: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出处 《中国招标》 2022年第4期53-53,共1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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