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强制执行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和代表国家行使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的介入,使得其所涉主体的利益关系纵横交错。本文以利益平衡为主线,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解读。从公司资合性的特征观察,股权作为执行标的具有适格性;从公司法上商法规则与民法规则的视角考察,以外观主义原则确定股权冻结的先后顺序;从人民法院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考量,公司在股权强制执行中处于协助执行义务人地位;从公司自治与司法强制的视域分析,股权存在出资瑕疵、认缴出资未届履行期限,抑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制自行转让等情形,均不应阻却强制执行;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角度审视,法律法规对竞买人资格或条件有限制的,从其规定。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7期72-77,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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