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婚姻关系成立不以婚姻登记为必要条件、婚姻机关登记不限制婚姻自由、婚姻登记机关仅形式审查婚姻登记申请材料、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差异等思维、价值、审查、路径偏差的原因,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实质处理涉虚假婚姻登记案件的行民交叉专业性问题,无法满足当事人诉讼目的多样化的司法需求,最终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为实质解决虚假婚姻登记,以行政减少对民事生活的干预为价值引领,厘清婚姻登记在申请和登记二阶段出现虚假行为的不同后果,重新架构涉虚假婚姻登记案件中的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本文提出在民事救济途径中适用婚姻不成立制度;在行政救济途径中根据虚假程度合理适用确认违法、撤销、确认无效3种裁判方式,实现虚假婚姻登记当事人更正虚假婚姻登记信息的诉讼目的。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7期78-83,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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