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在帮助被害人郭某某办理网络贷款的过程中,拿走被害人郭某某手机并获取被害人郭某某与其妻子谭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和密码等信息。被告人操作郭某某的手机从"中和农信贷款公司"贷款人民币10500元,存入谭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内,后姜某某私自将此贷款转账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并告知被害人郭某某、谭某某没有贷款成功。当日17时,姜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分给王某某人民币6000元。后涉案资金被王某某、姜某某二人支取后挥霍。对于王某某、姜某某盗刷被害人贷款资金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实施了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没有贷款成功的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手段,排除被害人对资金的占有并且建立起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2期80-80,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