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益的异质性是刑民行责任并用的基本前提,然而,公益诉讼中刑民行责任组合并用却常指向公共利益中的同质性法益,出现损害责任实体认定与程序衔接上的公私交融,由此引发传统刑民行衔接理论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适用困境。因此,寻求一种新的责任认定与程序追究上的共识与标准,便成为公益诉讼案件刑民行责任一体化的现实需求。公益的“恢复性”基准与兼顾司法效率的基本原则,构成公益诉讼刑民行责任一体化理论前提。公益诉讼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和公益诉讼的专门立法成为公益诉讼刑民行责任一体化追究机制必然选择。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1期59-62,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检察公益诉讼刑民行责任一体化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