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不仅是检察机关充分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途径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接受外部监督、保障运行的公正性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就此制度存在的法律属性不明确、检察长发言范围不明确、列席程序不明确、列席案件范围不适当等问题。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角度提出三个方面的完善措施:在性质上,明确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职责的法律监督属性;在立法上,明确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工作流程;在保障上,明确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配套机制的完善路径。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1期67-70,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