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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没有法律效力的“共同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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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女士与史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女史梅、史芳及一子史涛。史先生去世后,李女士、史梅、史芳将史涛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要求按遗嘱,将房屋中属于史先生的二分之一份额全部由李女士继承由于“共同遗嘱”存在形式瑕疵,海淀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屋中属于史先生的二分之一份额由三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作者 黄杨 李燕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22年第6期36-37,共2页 Law &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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