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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的立法完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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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通常被人们称为“不良影响条款”。在实施中该条款争论不断,众多依据该条款进行审查及审判的商标案件甚至成为大众谈论的热门话题。如注册“微信”“MLGB”“叫了个鸡”等标志被商标局驳回,但注册“隔壁老王家”“叫个鸭子”等标志却通过了商标注册等。学者们对该条款的探讨多集中于法律适用方面,本文将从立法完善的角度谈一谈“不良影响条款”问题。
作者 马浩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法治》 2022年第4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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