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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公证应当建立意思表示存疑制度

Intention Expression Questioning System Needed in Notarization of Legal 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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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定程度上,公证制度就是为法律行为制度而设的,公证制度服务于法律行为制度。" A法律行为既然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并以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要件,那么公证员在指导和帮助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就应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协助当事人就其法律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最佳法律效果。
作者 张旭春 张政 Zhang Xuchun;Zhang Zheng
出处 《中国公证》 2022年第2期38-42,共5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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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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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美)怀特海(AlfredNorthWhitehead)著,刘放桐.思维方式[M]商务印书馆,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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