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侵权现象从传统的物理空间延伸至网络空间,传统的“公共场所无隐私”理论日益显现出滞后性,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出现了新的困难与挑战。私密活动、私密言论以及人们的身体私密部位都属于公共场所可能出现的隐私种类,应当根据各隐私类型的特点进行针对性保护。在互联网时代下,建立比例原则视角下的“合理隐私期待标准”可以保护以互联网为传播途径的公共场所隐私权;以场景理论为视角可以对以互联网为公共场所的公共场所隐私权进行类型化保护。
作者
孔洪刚
高婧怡
KONG Hong-gang;GAO Jing-yi
出处
《未来传播》
CSSCI
2022年第1期48-55,共8页
Future Communica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典》中涉及媒体人格权益侵权的新型问题研究”(21YJA86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