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介绍卢某于2018年6月14日入职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3日。合同约定卢某的工作地点为南京市,工作内容为从事专卖店铺营运销售工作,井约定卢某同意服从公司的工作调动,包括指派到其他企业或者位于工作地点所在城市的公司其他店铺工作。入职后,卢某被安排在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央门的公司门店,任店长。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2年第1期54-57,共4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