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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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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安女士是一名直播网红,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小有名气。2019年5月,某传媒公司找到安女士,愿意为安女士提供经纪服务,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协议。协议约定,安女士每月获取3000元底薪,以及50%直播打赏收益分成;安女士每日在公司定点、定时直播不少于5小时,领遵守公司的考勤、请假制度;如果安女士跳槽或拒播,将承担巨额违约金。
作者 辛宇昊 李杰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2年第2期57-58,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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