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今,无远弗届的信息网络一方面为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生活条件,另一方面也开启了一些可能不为人知的“危险源”,这些潜在的危险往往对个人的信息自决权构成威胁。信息自决权的内涵所谓“信息自决权”,简单说来,就是个人对关涉自身的信息予以掌控并决定是否公开这些信息的权利。信息自决权肇始于德国,其与德国基本法中的人性尊严有着密切的关系。信息自决权的核心要义在于自决,也就是说,自然人对于个人信息拥有自我决定的权利——可以选择是否公开,以及如何利用这些信息,而其他主体既不能随意收集这些信息,更不能恣意使用。
出处
《中国审判》
2022年第1期76-79,共4页
China 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