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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中债务豁免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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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11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我国内地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自宣告破产之日起逬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某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个破条例》)相关规定限制消费行为,并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后,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作者 刘荣浩 赵靓
出处 《中国审判》 2022年第1期88-91,共4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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