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民法典规定的探望权制度在解决目前的社会问题上存在一些不足,探望权的主体过于狭窄,不应当仅限于父母。对于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那么孩子的父母一方是否具有探望权;对于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对于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能否得到支持,我国民法典并未给出具体的答复。司法实践中,目前我国家事立法也没有凸显出“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使得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在民法典中规定的探望权中止事由也显得过于笼统。我国目前探望权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作者
蔡超杰
刘汗青
Cai Chaojie;Liu Hanqing
出处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27-30,11,共5页
Journal of Wuhan Metallurgical Manager's Institute
基金
2021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实施中身份关系协议的参照适用及其限度研究”(项目编号:21BFX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