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编权属于著作财产权可以进行流转,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区别与改编权不可以转让、许可、放弃和继承。当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归于同一主体时,两者通常不会产生冲突。但是现实中,改编产业盛行,作者通常将改编权转让、许可给他人以获取收益,此时两者分属于不同主体,极易产生权利冲突。我国《著作权法》既强调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也强调对改编权的保护,他人通过合法受让取得的作品的改编权理应受到同等法律保护。平衡原作品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他人经合法受让享有的原作品改编权之间的冲突,应当理论联系实际,寻求适合我国的冲突解决办法。对此需要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引入精神权力部分穷竭理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判定侵权成立时也要兼顾绿色原则选择正确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避免造成浪费,以维护绿色发展利益。这样既可以保护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侵害,同时也可以给予合法改编者更大的创作空间,从而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出处
《成长》
2022年第4期55-57,共3页
Growing
基金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全称: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冲突探讨。项目编号:04M202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