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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罪认定要把握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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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了重新界定,取消了“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的情形,把曾经有关假药、劣药及按假药、劣药论处的情形调整为假药、劣药和违反药品管理三类,回归了以药品质量、功效为标准认定假、劣药的本来面目,更具合理性。
作者 付佳佳
机构地区 海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审判》 2022年第4期80-83,共4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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