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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非数额情节犯罪预防功能的错位与复归

Misplacement and Restoration of the Preventive Function of Bribery with Non-amount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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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增强刑法预防受贿犯罪的功能,刑法立法在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中增加了非数额情节,《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受贿罪非数额情节的具体情形。但该司法解释在受贿罪非数额情节中引入的前科劣迹情形会阻滞受贿犯罪人规范意识的养成,其中设立的兜底情形会造成对受贿罪非数额情节的回避适用,这将背离受贿罪非数额情节的犯罪预防功能。为恢复受贿罪非数额情节对受贿犯罪的预防功能,应从实体认定、程序选择、刑期宣告方面,限缩适用受贿罪非数额情节中的前科劣迹情形,并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方式明确受贿罪非数额情节中“恶劣影响”“其他严重后果”等兜底情形的认定标准。
作者 霍俊阁 HUO Jun-ge
出处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44-50,共7页 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基金 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编号:17XFX009) 2020年度四川社会治安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资助项目(编号:SCZA20B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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