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健全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法》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刑法修正案十一》与之联动,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新增至侵犯著作权罪中。不同于《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透彻研究,刑法对“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研究并未站在法教义学的立场得出该行为的特征,难免带来实践上的不便。从法教义学角度来看,保护广义上的著作权、非绝对交互性、数字化传播应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特征。
出处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2年第6期137-139,共3页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基金
暨南大学优秀本科推免生科研创新培育计划项目(重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