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防止差役借执行司法公务之机索诈当事人钱物,清代著名循吏刘衡在官箴书中叙述了他在管控差役方面的经验。巴县档案表明,刘衡任巴县知县期间在这方面作了积极努力,包括管控差役完成公务的时限、寻常案件贯彻"一票一差"制度等,尽管这些实践与他在官箴书中的表述存在细微出入。相比之下,其他官员对差役索诈害民大多持放任态度。不过,差役向当事人勒索财物,虽有差役群体道德败坏因素,但主要原因还是制度欠缺。因此,刘衡个人的点滴努力,在巴县收效一时,但无法长期普及。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48-160,共1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