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在现实中受到民法和税法两套制度体系的双重规范和调整。税法对民法关于合同效力变动的相关规则应加以科学地回应和衔接。合同的效力变动对于纳税义务是否存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所涉的退税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条款的具体适用,均对于纳税义务的认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需要在税收实践中进行科学的认定和判断。
作者
史社江
宋诗
Shi Shejiang;Song Shi
出处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2年第2期52-55,60,共5页
Journal of Hunan Tax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