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生税款的处理是企业破产程序的重要环节,各地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破产管理人均尝试在《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框架内解决新生税款的征缴问题,但囿于上位法的缺失而陷入法律治理的困境。聚焦破产程序中存在的涉税难题,应按照破产管理人管理行为的必要性程度将新生税款分别界定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此基础上,借鉴税费预留制度,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督促破产管理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实现对破产费用类和共益债务类新生税款的覆盖。同时,在征收新生税款时应适用执行中止的规定,以保证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时破产财产可以被全部纳入债权人的清偿范围。
作者
戴芳
朱哲
Dai Fang;Zhu Zhe
出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2年第1期1-5,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