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解与仲裁是两种并非完全平行的纠纷解决机制,推动调解与仲裁有效衔接能够高效、便捷解决商事纠纷。根据调解与仲裁的适用先后顺序,先调解后仲裁、仲裁中调解两种模式能充分发挥调解与仲裁的优势。我国涉东盟商事调解与仲裁衔接既顺应了“一带一路”平等协商的发展理念,也能调适价值多元和文化多样带来的冲突,并能满足当事人对程序保障与程序利益的要求。目前我国涉东盟商事调解与仲裁衔接可依据国内仲裁规则、部分国内自贸区制定的仲裁规则、国际调解与仲裁规则等诸多规范来高效低成本地解决商事纠纷,然而,我国涉东盟商事调解与仲裁衔接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顶层设计不足和国际商事调解法律阙如、程序性规范过于原则而操作性不强、调解协议的效力审查标准以及恶意调解的责任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对此,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中心,充分尊重当事人商事调解、商事仲裁、商事调解与仲裁衔接的选择权;制定专门的商事调解与仲裁衔接的法律规范并适当变通;加强具体程序设计,根据当事人合意判断结果作出裁决,明确调解期限;注重调解书的审查与执行;设立商事调解与仲裁衔接机构;提高商事调解与仲裁衔接人员素养。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3期71-77,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面向东盟海洋经济发展合作战略与风险防范研究”(18BJY077)
2020年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中国—东盟数字产业合作投融资法律风险预警、防范与化解机制研究”(20FFX008)
2021年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一般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东盟经贸争端的预防和解决机制研究”(21BFX005)
2019年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投资东盟法律风险研究”(2019KY0670)
2022年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RCEP背景下广西面向东盟语言服务提升研究”
第一批广西八桂青年学者“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与广西区域政策创新研究”专项(厅发[201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