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环境伦理在现代风险社会的发展,《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的范围也由“人身财产法益”扩展至“人身财产法益和生态法益”。法益扩展对“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具有指导与检验功能,其内涵与目的须分别通过“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得以诠释与实现。法益扩展视域下的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遭致正当性不足、规范性欠缺等理论批判,建议以“法益保护原则”为引领,推进“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设置的明确化与科学化,以妥善回应法益扩展所带来的理论诘难。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2期71-78,共8页
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重庆市社科规划办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习近平总书记‘两山’论重庆实践研究”(项目编号:2020YB-FX41)
重庆大学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实现研究”(项目编号:2018CDJCZX07)
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企业环境责任与政府环境责任协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9CDJSK08PY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