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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违规排污最高罚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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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该〈漆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运河、湿地、水库、坑塘、沟渠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对于违反《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人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人雨水管网的,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出处 《水工业市场》 2021年第1期62-62,共1页 Water-Industry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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