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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的股债区分——以“名股实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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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名股实债”作为现代公司资本运作的融资模式,在实践中存在股权投资抑或债权投资的性质认定争议。不同的性质认定会产生不同的强制执行效果。出于强制执行目的论解释,当以投资人为被执行人时,应当视股权回购协议的履行阶段,决定是否对案涉股权强制执行,并以此反推“名股实债”协议性质,得出性质认定的判断标准。
作者 郝钰麟
出处 《北方金融》 2022年第3期87-90,共4页 Northern Financ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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