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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与消防救援支队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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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白某于2016年9月1日应征入伍至某消防救援支队。原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于2018年10月14日集体转制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随后白某按照转制要求被安排退出现役,继续在某消防救援支队担任消防员,衔级为四级消防士,双方未签订合同或协议。2021年9月,某消防救援支队以白某考核成绩不合格为由,依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安排白某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并支付相关补助费用。白某则认为某消防救援支队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系违法辞退,要求某消防救援支队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二倍工资差额、退伍费及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作者 刘国荣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2年第4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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