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事外观主义起源于20世纪初的德国法学,但却与古罗马法、日耳曼法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外观主义在商法中的法律关系类型不同于传统民法,以商事三角关系为视角可以看出其内部呈现出“本人—相对人—第三人”特殊构造。由于其在商法中的适用具有特殊性,一般认为商事外观主义由商事外观事实、本人与因、善意相对人具有合理信赖三要件构成。通过比较美、英、德、日等国的商事外观主义法律制度,在民法典出台背景下我国需要进一步在商事通则总纲部分细化规定与商事外观主义有关的法律制度和内容,以更好地促进商事交易在市场经济环境中高效、安全地运行。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第10期190-192,共3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