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在行刑程序衔接、公平性等适用环节连遭质疑,根源在于其性质及功能定位过于模糊。该款规定属二次行政犯,内含起因、程序、行为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由行为模式到适用后果形成完整逻辑链条,在逃税犯罪微观治理与行刑互涉案件宏观面向均有充分立法价值依循。可在“数额+比例”标准基础上限缩条款适用范围,构筑行刑互补的双路径处理程式;结合税收规范明确“已受行政处罚”等细节要求,配套完善刑罚轻缓化设置。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12-19,共8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