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新三板证券市场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采取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蛊惑交易等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证券解释》)的时间效力适用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法律施行期间。
作者
易建锋
陈明灿
雷珑婕
Yi Jianfeng;Chen Mingcan;Lei Longjie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8期11-1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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