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孙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故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将财产给予孙子女,性质上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表示是否接受遗赠,其起算时间不能早于遗赠人死亡之日。受遗赠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足以反映出其接受遗赠的行为,从而确认接受遗赠。受遗赠人可以部分接受遗赠,对于受遗赠人未接受的部分遗产,应由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分配,并非受遗赠人对前述法定继承人的赠与。
作者
卞良
尹灿
徐丹阳
Bian Liang;Yin Can;Xu Danya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8期38-4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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