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实务中对隐蔽型保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争议较大。判断隐蔽型保理是否构成保理法律关系,核心是约定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合同双方是否具有成立保理关系的真实目的,以及保理人的收益是否实际源于受让餉应收账款本身。对形式上符合保理要求的隐蔽型保理,若其债权转让金额与实际债权金额相差悬殊、双方无建立保理关系的真实目的,且保理人并非通过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清偿而获利,应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
作者
黄鑫
庄雨晴
Huang Xin;Zhuang Yuqi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8期50-5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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