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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船检证书记载的参考载货量不必然构成超载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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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船舶超载是指船舶装载后未能保留最小干舷、未能保留足够储备浮力,即船舶的实际排水量超过了核定的满载排水量。船舶检验证书中记载的参考载货量仅是船舶设计时针对某类积载因数的货物计算出的近似值,只对霜船装载某些货物的重量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并不能就此认定作为船舶超载的依据。
作者 孔玲玲 赵伟
机构地区 南京海事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8期73-76,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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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9

  • 1《国际载重线公约》(66/88).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重线条例》.
  • 3《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8号令).
  • 5刘明、赵永:《船舶超载调查的误区及正确方法》,载《中国水运》2007年第5期.
  • 6《国际载重线公约》(66\88).
  • 7(1861) 2 F&F 663.
  • 8(2008)武海法商初字第26号.
  • 9刘世长.船舶超载量计算方法探讨[J].中国水运(下半月),2008,8(4):15-16. 被引量:4

共引文献5

同被引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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