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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赡养义务 不可借口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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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王某与丈夫张某育有两子一女。张某去世后,长子张甲和女儿张丙都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但次子张乙却始终拒绝赡养。张乙辩称,父亲去世后,母亲与子女签订了分家单,约定每月每人给付生活费200元,冬季取暖费各负担一半等,自己已经按约定履行义务。王某将张乙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乙提高每月给付的赡养费并承担王某后续医疗、护理、交通等费用的三分之一。
出处 《农家致富》 2022年第4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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