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企业未复工是否仍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案情介绍,2021年9月,劳动者王某至区人社局执法大队投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20年度至2021年7月期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经调查,该文化传媒公司主营业务是承办各类会展,王某于2016年3月进入该公司处从事网络推广经理工作。2020年2月起,因新冠疫情爆发,该单位业务受限,故一直停工,直至2021年6月底才复工。复工后,单位通知劳动者前来上班,王某便请了一个月病假,并于2021年7月底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随后,王某提起投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20年及2021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作者 周琼瑛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2年第3期44-46,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