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2条将网约车平台提供的服务纳入到电子商务的范畴,使得乘客在乘坐网约车遭受损害后有了更为明确的依据。该法第38条对电子商务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依照该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基于不同的情形分别承担连带责任和相应的责任,《电子商务法》颁布后,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第38条的规定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这种现状不利于司法实务部门对乘客遭受损害时网约车平台是否承担责任做出正确的责任判定,需要对两种责任的体系构成进行认真分析,才能进一步明确连带责任和相应的责任的法律适用。
出处
《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
2022年第2期148-151,共4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我国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S2019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