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旨在保护私权的仲裁程序与自带公共属性的破产程序存在矛盾,解决该矛盾的首要问题是明确破产程序中的争议是否具可仲裁性,这是讨论企业破产与仲裁其他冲突问题的前提。从可仲裁性的法理基础出发,探讨主客观标准下的可仲裁性界定问题,比较考察破产程序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立法例及判例,分析我国立法及司法部门对破产程序中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的立场及态度,以探寻解决路径,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为破产法及仲裁法的修订提供思路。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5期135-141,共7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广西高等学校千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类立项课题(第三期)“新型国家信用治理体系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研究”(2021QGRW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