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的规范基础。因规范技术上的原因,该规定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存在解释上的明显分歧。基于裁判文书的梳理分析,裁判分歧的症结在于如何厘清第十四条背后的法律逻辑。第十四条的理论基础有拟制验收说、不可反驳之法律推定说、默示验收说,但这些学说均缺少逻辑上的融贯解释。第十四条是对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不正当拖延行为的惩罚,使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加速到期。司法裁判应以此为基础构建对第十四条的妥当理解,进而重塑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的裁判路径。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4期95-99,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