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恶犬伤人、致人死亡事件频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现有法律法规对违规养犬行为处罚过轻,致使违法成本低廉,此为狗患日趋严重的重要原因。解决之道在于重点打击“危险养犬”,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加大惩处力度。在“危险养犬”入刑的制度设计上,宜遵循“严而不厉”的整体指导思想,采用刑法修正方式,对“危险养犬”尚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危险犯,增设“危险养犬罪”,配置较轻的法定刑;对已造成严重损害的实害犯,参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出处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117-120,共4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