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类案同判除了着眼于类案制度机制的外在保障,还应关注对法律统一适用具有内在约束力的法律方法。以类案同判的前提“事实相似性”为坐标考察,法官在类案对比中存在核心事实认定失度、对比标准选择失界、边际事实评估失位、相似性判断论证失范等问题,反映出类案确定中事实识别标准模糊、判例区别技术不足、相似性判断方法不统一的困境。从机理剖析,既要筛除边缘事实,识别核心事实的相似性,也要区别边际事实的不同情境因素;从方法推演,事实相似性判断应当遵循“类比—分析异同权重—边际事实逆向检验”的推理范式。在此基础上,合理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类案同判、异案异判。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44-54,共11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