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首创了居住权制度。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任意根据当事人意志创造或确定。居住权合同是设立居住权最普遍的方式,但居住权合同的自由性及个性化特点导致当事人在采取以居住权合同形式设立居住权时,极易突破《民法典》对居住权制度的限制。司法裁判具有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因此通过法院对居住权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形成的司法裁判,可以对民事主体订立居住权合同的行为起到指引的作用,从而促进居住权合同更好地为实现居住权制度的价值和功能服务。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95-106,共12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