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处置涉居住权及抵押权的不动产时,居住权与抵押权可能因设立顺位的差异出现不同冲突。执行法官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类案经验确定“居抵”优先级,可能产生人为制造虚假冲突,使执行程序中“居抵”设立顺位下后设权力出现异化,表现为部分抵押人与案外人通过倒签合同的方式设立虚假居住权,或无权处分人抵押他人不动产导致抵押权善意取得影响居住权人利益。其中既有涤除程序同质化,居住权实体审查范围缺位的原因,又有不动产抵押权善意证明标准不一等因素的影响。为平衡强制执行中“居抵冲突”,以利益衡量为机制完善居住权涤除与救济制度,明确审查范围与善意取得基准,改良公示制度与确定对抗机制,以期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和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107-117,共11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