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且可能涉及各级行政机关,法官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普遍存在谨慎态度,在实际运行中呈现审查范围界定不明、审查标准尚不统一、审查强度弹性不足、审查结果处理方式缺乏刚性、审查效力仅限于个案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过于谦抑的司法理念、有所欠缺的管辖设计、运行失范的审查规则和术业有专攻的现实考量等。树立适度能动的审查理念、建立明确有序的审查规则、强化审查结果的效力运用、健全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配套制度,并借鉴域外司法审查经验,可促进该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152-168,共17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