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十年以来,司法实务中积累了丰富的审判处理经验。但通过对山东省和浙江省2018年至2021年1353份判决数据进行横向对比分析,发现存在出罪标准不一、量刑考量各异、证据规则单一等问题。鉴于此,可以抽象危险犯理论为指导,统一适用标准、明确自首认定、完善“出刑”路径、突破现有证据规则。质言之,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责任要素,包括机动车、醉酒、驾驶行为、道路的认定及主观故意的内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自首的情形和可能;针对现有“出刑”路径的缺陷,建立“附前提之相对不起诉”制度;针对证据规则单一的问题,设立反证制度,排除不存在抽象危险的醉驾行为。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178-191,共14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