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邪恶的霍布斯”“谨慎的洛克”及“激愤的卢梭”分别提出了三种有代表性的国家权力限度理论,从“自然状态”到“自然权利”及“国家/社会”,这些概念的变化显示了“现代自然权利理论”中“个人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限制程度的不断提高。但是从这些理论出发,在面临“紧急状态”的时候仍难以推导出有效的应对措施。相反,“古典自然权利论”的理念在分析紧急状态中的“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时更具借鉴意义。“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在顺位上后于“个人义务”和“国家责任”,因而如果我们采取一种“自我设限”的“国家和个人同一”的思路将更有利于集中应对“紧急状态”,也更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的要求。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26-36,共11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社会科学项目“新时代高校青年教师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有效路径研究”(JJKH20190521SK)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现代化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研究”(2020C010)
长春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新媒体时代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共享社区模式研究”(长师大社科合字〔2017〕014号)。